发布时间: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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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背景
2017年1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开发合作区。 面积约3.89平方公里。其中,深圳园区面积3.02平方公里,香港园区面积0.87平方公里。
区位优势突出
跨境合作条件优越
深圳园区与香港园区一河之隔,直接跨境接壤,是深港科技创新合作最直接的对接点。
经济基础雄厚
科技创新活力强劲
深圳营商环境好,民营经济发达,创新创业氛围浓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势明显。香港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实行自由港政策,拥有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体系和高度开放的科研环境。
深港合作开发意愿强烈
协同发展潜力巨大
双方合作共识度高、意愿积极、互动活跃, 基本形成了高效协作、相互支撑的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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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协同香港推进国际科技创新这一中心任务,牢牢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重大战略机遇,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坚持深圳园区和香港园区协同发展,坚持着眼全球配置一流科创资源,充分发挥香港“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的“超级联系人”作用,构建最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政策规则体系,建设国际领先的科研实验设施集群,建立更加完备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率先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极点,努力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发展定位
深港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先导区
利用深圳园区独特的“平台”和“通道”作用,链接国际科技创新网络,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国际先进科技创新规则试验区
发挥深港科技产业互补、园区跨境接壤以及深圳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势,对接香港及国际先进科研规则,为新时期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扩大开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粤港澳大湾区中试转化集聚区
打造国际一流中试转化服务平台,为大湾区建设持续产生高质量的科技创新供给。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皇岗口岸整体完成重建,深圳园区监管模式运作成熟,与香港园区基本实现要素流动畅通、创新链相通、人员交流顺通。
到2035年,与香港园区协同成为世界级的科研枢纽,有力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广深港科技创新走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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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布局
(四)区域联动格局
联动深圳光明科学城,推动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联动香港园区,积极配合香港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有力支撑香港北部都会区规划建设。联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广深港、广珠澳科技创新走廊节点,辐射带动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
(五)区内空间布局
主动衔接香港园区空间功能布局、建筑形态,构建“一心两翼”的总体空间格局。
(六)分区监管布局
在福田保税区等海关监管区域建立产业、机构和个人“白名单”制度,实行“一线”“二线”分线管理,促进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动,创造高度衔接香港及国际的科研制度环境。
(七)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完善区域对外交通网络
引入穗莞深等城际铁路,实现深圳园区与深圳光明科学城、东莞松山湖科学城等轨道交通连接。
优化区域内部交通网络
构建“五横六纵”道路网络,推进落马洲大桥和连接线改造。建设与香港园区的跨境通道,实现双方园区科技人员便捷往来。
推动口岸及周边片区改造
加快推进皇岗口岸整体重建和福田保税区一号通道改造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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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香港推动国际科技创新
(八)推动深港双方园区协同发展
深圳园区主动加强与香港园区的规划衔接,协同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运营管理,强化“一河两岸”、“一区两园”的统筹开发利用。
(九)支持港澳高校优势学科发展能级跃升
引进港澳知名高校优势学科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跨学科基础研究及技术攻关。
(十)联手打造国际一流科技创新平台
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科技资源深度融合。设立联合研发中心,推动深港及粤港澳大湾区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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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中试转化基地
(十一)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突破发展
(十二)支持先进生物医药技术创新应用
(十三)加快布局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发展前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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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国际化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十四)便利科研人员进出
先期采取“一线高度便利出入境”的通关模式。与香港一道探索在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内实行更加便利的出入境及停居留政策。
(十五)实施货物分线管理
对货物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监管模式,经“二线”进入深圳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六)创新科研相关资金跨境流动监管
允许科研资金跨境资助深港两地科研项目,借鉴国际经验和香港做法,研究完善科研资金监管制度。
(十七)探索国际互联网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支持经备案的科研机构及企业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实现科学研究数据跨境互联互通。
(十八)加快建立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探索知识产权跨境转让交易路径,形成可借鉴、可复制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
(十九)营造与香港趋同的税负环境
对特定封闭区域内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十)实行国际化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允许雇主购买香港雇员补偿保险,鼓励积极研究探索优化工伤保险待遇结构。
(二十一)全面接轨国际科研管理体制机制
深入实施政企联动机制,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设立科学基金、科技奖项。
(二十二)建立高度便利的市场准入制度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在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试点实行企业登记注册行政确认制,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场景式主题服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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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汇聚全球智慧的科技合作平台
(二十三)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支持组建世界创新城市合作组织,推动全球创新城市之间的机制对接、平台对接和项目对接。
(二十四)构筑国际创新人才港
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为外籍人才(包括外籍香港居民人才)申请签证、居留证件提供便利,集聚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科技领军人才。
(二十五)完善全方位科研服务
建设公共科研设施和仪器服务平台,为合作区内科研机构、企业等提供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
(二十六)塑造国际化高品质的科研生活社区
建设多元优质的国际化高品质生活配套设施,实施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科学配置高端人才生活空间,完善服务标准体系,创新园区治理模式,提升对国际科研人员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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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二十七)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深圳园区规划建设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二十八)强化法治保障
充分发挥“ 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在遵循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前提下,探索在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香港、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
(二十九)完善合作机制
在深港双方组建香港园区联合专责小组的基础上,深化深港双方合作区建设发展协调机制,建立定期会晤制度和专题会商制度,统筹合作区政策制定、合作开发等重大事项。
(三十)加强组织实施
在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推进深圳园区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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