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决咨委)是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咨询服务机构,是发挥社会高端智力和群体智慧优势的综合性、战略性、政策性的决策咨询服务平台。

  第二条  决咨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服务市委、市政府决策为宗旨,推动深圳新型智库发展,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决策实施提供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咨询建议,为促进深圳改革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关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决策开展专题咨询研究。

  第四条  负责决咨委重大调研课题的组织协调、委托招标及评审工作。

  第五条  组织协调决咨委专家开展决策咨询工作。

  第六条  收集整理顾问对深圳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在全市新型智库建设工作中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决咨委领导由主任、专职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专职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专职委员2名。决咨委主任由市委常委、秘书长兼任;专职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由决咨委主任提名,并征询市委组织部意见,由市委批准产生。

  第九条  决咨委设若干专家组,实行组长制,专家按专业和需要分别专家组参加活动。

  第十条  决咨委办事机构为决咨委办公室。

第四章   聘任和解聘

  第十一条  决咨委专家实行聘任制。

  第十二条  高级顾问由决咨委提名,报请市委批准。

  第十三条  专家由决咨委选聘,原则上根据每届任期确定聘期,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四条  选聘决咨委专家,通过领导推荐、单位推荐、专家推荐、自愿申请等方式征集提名,由决咨委研究审定后正式聘请,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专家主要由三部分人员组成:有较强决策咨询能力、有较高业务水平及威望的退休局级领导干部;在专业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并取得较大成就的专家学者;有开拓创新精神的经营才干、信誉良好的企业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基层社区领头人。

  第十六条  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心于决策咨询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所从事领域有较高建树和影响力;

  (三)具备参加咨询活动的身体条件;

  (四)首聘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续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五)坚守廉政纪律,不得以决咨委名义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决咨委聘请专家,需获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决咨委主任会议审定,可以解聘专家:

  (一)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

  (二)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咨询活动;

  (三)因健康等个人原因请辞;

  (四)违法乱纪丧失委员资格。

第五章   运作方式和要求

  第十九条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决咨委主任或专职常务副主任主持,专职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办公室主任参加,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主任专题会议。由决咨委专职常务副主任主持,主要研究与课题、咨询活动、咨询建议等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种咨询会。由决咨委领导主持,包括对政府具体政策咨询、决咨委工作咨询等。

  课题评审会。由决咨委领导主持,组织对重点课题报告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组长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专职常务副主任主持。研究专家组相关工作,传达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布置咨询工作任务,交流、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应按要求开展各类决策咨询、调研活动。鼓励专家组为提高咨询积极性和咨询效率的各种活动方式创新。

  第二十四条  每个专家组每年至少完成1篇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组长全面负责专家组具体工作。包括:组织本组专家开展形式多样的本小组或者跨组咨询研究活动,通报决咨委工作情况,指导完成组建议,督促本组专家完成个人建议,掌握专家组组建议活动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专家应积极参加由决咨委和所在专家组组织的各种决策咨询活动,及时向决咨委反映工作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没有参与组建议执笔的专家,根据个人的专长和熟悉的领域,原则上每年至少完成1篇决策咨询个人建议。

  第二十八条  决咨委根据需要举行全体专家参加的工作会议,总结回顾工作,研究部署新的任务,表彰先进。

  第二十九条  决咨委的各项咨询研究成果,以建议报件形式上报市领导,根据需要进行汇编提供有关领导和部门参阅。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决咨委的咨询研究专项经费和决咨委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组织的组建议课题及相关活动,可以向决咨委申请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专家个人建议达到上报市领导要求的,可以获得适当劳务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二〇一九年八月起试行。

深圳市决策咨询委员会

2025年11月